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办法(试行)
(2021 年修订)
为适应中国中医科学院人才培养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,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 设,根据国家及中国中医科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试行办法。
一、研究生导师是指导、培养研究生的岗位,凡招收并实际指导研究生者即为研 究生导师。研究生导师的增选与资格认定,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、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。
二、资格认定对象:凡我院在岗的研究生导师均须参加资格认定工作。
三、资格认定程序:依托导师年报,开展导师资格认定工作。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在岗导师的年报进行考核,将考核通过者,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公室。参加导师资格认定的导师方具备招生资格,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组织。
四、导师资格认定内容:主要针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、指导研究生情况、发表学 术论文与专著情况、科研课题与成果、论文抽检结果、以及其它研究生培养质量指标进行全面考核。
(一)具有良好的科研、学术道德,为人师表,切实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;
(二)科研、学术考核条件与导师遴选条件一致;
(三)积极参加导师年报工作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导师年报者(四年中不能多 于一次),由所在培养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原因;
(四)新聘任导师须参加当年度全院研究生导师培训,全部导师三年间至少参加 一次(含)以上的全院研究生导师培训,每年须参加各自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导师培训。
(五)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,所指导的研究生无不合格论文;
(六)研究生导师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经院学位委员会批准,直接取消其导师资格;
1、违法乱纪,不能为人师表者。
2、在学术或科研方面出现严重抄袭、剽窃、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。
3、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论文抽检中,所指导的研究生有两篇(含)以上不合格学位论文者。
五、研究生导师对考核结果或被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有异议,可向院学位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。
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生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