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究生导师职责、权利和义务
中科教〔2007〕71 号
一、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关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、 科学业务水平和身心健康。
二、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及有关研究生招生、培养、学位及管理方 面的规定。
三、承担招收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和复试的部分工作。
四、参与制订和修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,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,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。
五、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。
六、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、科学研究及临床实践活动,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,督促研究生执行和完成培养计划。
七、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,并组织开题,指导论文研究工作和论文撰写 工作,审阅和修改学位论文,安排论文答辩等。导师享有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的研究成果。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发表时,必 须经导师审阅并同意;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项目进行鉴定时,导师应将研究生 列入该科研项目的参加人员名单中,排名顺序由项目负责人决定。
八、对培养的研究生作出客观、全面、准确的评价,协助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 生的中期考核和论文中期检查工作,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。
九、研究生导师须接受对其的考评,新增列的研究生导师须参加导师培训。
十、提出改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